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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慈善协会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2013-08-09 16:21:00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慈善协会的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公益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爱心人士参与慈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慈善协会就慈善项目管理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项目立项

1、立项原则:北京市慈善协会开展的项目必须符合本会《章程》之规定的慈善宗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2、立项范围:以扶贫、济困、安老、助孤、支教、助学、扶残、助医和救灾等其他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项目为主,兼顾知识普及、环境保护等公益领域。

3、立项程序:明确募捐的目标和宗旨。进行立项评估,确定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及时与合作单位联络、考核,确定项目具体执行机构。根据立项评估,撰写《项目方案》,拟定《项目合作协议书》。

第二条  项目实施

1、接收捐赠或开展合作,由部门主管秘书长牵头,实行专人负责制,明确参与人员职责。

2、援建项目拨款一般分二至三期拨付。首期拨付50%,根据项目进度延后拨付剩余50%。若慈善项目涉及第三方定向捐赠的,需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情况下,执行项目拨款工作。

3、涉及物资捐赠的需根据捐赠意向安排发放,如无具体意向,则由项目负责人向主管领导或会领导办公会提交发放计划,经批准后具体实施。

第三条  项目监督

项目跟踪监督: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采取抽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随时向会领导报告,根据会领导意见予以纠正。

社会监督:立项后,均采取公示制度,网站公示、媒体宣传,增强社会透明度。

审计监督: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监督

第四条 项目档案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项目资料归档的范围:项目救助申请、立项报告、项目协议书、项目预决算报告等文字资料和图片、音像资料。如涉及物资购买,需提供发票、购买合同等相关文件

签订后的项目协议书原件交由办公室存档,复印件交由执行部门及财务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