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慈善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Charity Association,缩写BCA)。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以及关心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的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本会宗旨是:广泛团结会员以及公益慈善领域单位和个人,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宣传慈善文化,践行社会责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聚合慈善资源,推动公益慈善领域参与扶贫攻坚和精准救助,形成联合联动规模效益,成为大型慈善活动和重大慈善项目的平台和引擎,促进慈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慈善文化。紧密围绕“慈善北京”建设,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广泛宣传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现代慈善价值观,推动树立助人悦己、乐于奉献的精神风尚。举办《慈善北京》刊物,建设慈善宣传阵地。
(二)维护会员权益。加强与政府、社会和行业的沟通,及时反映会员合理诉求,调解会员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公开筹募善款。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境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为慈善项目提供资金或物品支持。
(四)实施慈善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及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助,接收、分配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通过开发扶贫项目,惠及并资助困难群众;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助困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环保、卫生、社会福利、城市治理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推动慈善事业治理。鼓励社会机构参与慈善事业,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机制;建立精准救助联合基金和专项基金,形成因病致贫慈善兜底机制;支持社会组织的慈善活动项目,积极推动社区慈善活动的开展。
(七)推动志愿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慈善领域现代志愿服务体系,扶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通过社工加义工的形式,提升志愿者队伍专业能力和水平。
(八)开展理论研究和专业培训。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培养优秀行业人才。进行慈善理论研究,举办“慈善北京论坛”,形成理论研究品牌,探索具有首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途径。
(九)促进交流与项目合作。加强与各省市区、境外及国际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引进先进经验技术和优秀服务项目,积极参与国家战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十)对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区慈善组织的发展;总结慈善工作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转移或委托工作任务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慈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委托和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参加会员大会;
(六)接受本会监督;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秘书长可不参加选举);
(四)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退出和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变更;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主要工作规则是:
(一)理事会由会长或授权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四)召开理事会议,原则上应提前10天通知;
(五)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六)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审议和决定重大管理制度;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处分、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主要工作规则:
(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授权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四)常务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慈善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审议;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领导各内设部门、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六)组织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七)组织起草本会各项管理制度,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声誉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会员大会、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主要工作规则是:
(一)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既可以采用现场方式,也可以采用视频或通讯方式召开。定期会议每半年一次。
(三)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合法投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有效的规范,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项目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项目受益人。
第五十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常务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捐赠(资助)超过500万元的慈善项目;
(二)年度支出占预算总支出20%的慈善项目;
(三)涉外慈善项目;
(四)其他的重大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慈善项目管理档案,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0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