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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19-09-03 12:05: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基金会社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指南》及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的内设机构、各专项基金以及所有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一致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信息公开。基金会在不同渠道的公示应确保主要信息一致。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内容实行分类管理,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按照内容分为以下七类: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一)基本信息:

1.基金会章程和法人登记证书;

2.组织架构:包括主要领导履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信息和部门设置;

3.专项基金: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重要关联方: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5.对外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

6.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7.年度领取报酬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8.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二)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包括基金会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项目名称;经备案的募捐方案;募捐项目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公开募捐合作方的有关信息;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等。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包括慈善信托的名称、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内容和金额,关联交易行为中与重要关联方相关情况(包括接受其捐赠、对其进行资助、与其共同投资、委托其投资、与其发生交易或资金往来的情况等)。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以下内容分别向特定对象公开:

(一)定向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应告知定向募捐捐赠人。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应告知公益项目受益人。经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开。

(三)志愿服务中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应告知志愿者。

第六条 重大事件专项信息(例如重大公共事件的紧急劝募)应经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募得款物的拨付使用情况以及尚未使用的款物情况。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和时间

第七条 信息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本办法所指统一信息平台为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http://cishan.chinanpo.gov.cn/)。本办法第四条中明确应当公开的内容,均须按照该平台要求进行公开。

(二)基金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所有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的信息,均可同时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予以公开。

(三)公开募捐活动现场或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八条 公开时限以信息形成、变更之日起,或行为、情形发生后开始计时。

第九条 对社会公开的信息,根据类别不同,按照以下时限要求进行公开:

(一)基本信息:一般30日内公开。其中基金会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应每年至少公开一次。

(二)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30 日内公开。

(三)公开募捐信息:

1.设立公开:公开募捐活动的10日前进行募捐方案备案。为应对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1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2.过程公开: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公开募捐活动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3.结束后公开: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四)慈善项目:

1.设立公开:项目设立时应及时公开;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有慈善信托支持时,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名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项目应同时做好公开募捐信息公开;

2.过程公开:慈善项目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3.结束后公开: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五)慈善信托信息:

1.设立公开:慈善信托事务发生时。

2.过程公开: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时,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予以公开。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自发生后30日以内予以公开。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从法律法规要求。其中,行政处罚信息、评优获奖信息、评估等级信息应及时公开。

第十条 向特定对象公开的信息,根据类别不同,按照以下时限要求进行公开:

(一)定向募捐信息:及时告知捐赠人。

(二)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及时告知受益人。

(三)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在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时公示。

第十一条 重大事件专项信息(例如重大公共事件的紧急劝募)经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公开时间。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予以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出现违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信息公开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社会公众向基金会申请信息公开的,须支付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可获取的信息公开内容限于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公开范围以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