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北京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北京市慈善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财务管理原则
第一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遵循依法、公开、透明、效率的原则。
第二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当年的重点工作制定《财务预算报告》,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每半年进行一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与总结;于每年第一季度前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和《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向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报告并经过审议批准后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及会计人员的任用,实施岗位分离及回避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基金会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收入管理
(一)基金会的收入分为公益性捐赠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
(二)公益性捐赠收入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人指定捐赠用途的,严格按照捐赠人指定的用途使用捐赠款。
(三)不得指定捐赠人和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捐赠财产受益人。
(四)基金会收到的捐赠款在确认款项到账后,应当向捐赠方开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及时将支票、现金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或长时间超库存现金额度。
第六条 支出管理
(一)基金会的支出主要分为业务活动成本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等。
(二)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内容主要包括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以及其他业务活动成本。各项支出需严格按照基金会财务预算报告所确定的项目执行,并按照基金会内部审批程序实施。基金会设立“项目支出明细账”,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及时记录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临时性支出应按照《北京市慈善基金会章程》和审批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三)筹资费用支出主要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筹集善款而开展的筹款活动费、筹款宣传费等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和其他一些相关的费用。
(四)管理费用支出主要用于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基金会行政管理人员支出、办公经费支出、办公用房租赁费支出等。
(五)其他费用,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三章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符合《北京市慈善基金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投资性支出,按照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八条 符合《北京市慈善基金会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慈善项目支出,按照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九条 其他资金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支出,属于重大事项,应由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 审批权限:
(一)基金会500万元以下的行政及非行政支出,均由理事长最终审批。理事长认为有必要的,提交理事长办公会最终审批;
(二)根据基金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要求,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非对外投资),由理事会最终审议;
(三)根据基金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和章程的规定,500万元(含)以上的对外投资,由理事会最终审议。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基金会支出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名并注明用途,会计审核凭证的合法性后由秘书长进行审核,秘书长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副理事长审核,主管部门副理事长审核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核,理事长最终审核通过后由出纳报账。
当单位负责人为费用支出的经办人时,其经手的费用应实行互签互批制度。
(二)各项支出报销,应持国家统一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其中购物发票要附带品名、数量、单价等。
(三)差旅费、招待费、因公出国费用等的报销要求,参照《北京市慈善基金会差旅费招待费管理规定》执行。
(四)所有报销申请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最迟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本年的票据应于当年报销完毕。
第五章 实物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实物资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捐赠物资三大类。
(一)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北京市慈善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二)捐赠物资管理按照《北京市慈善基金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三)用于办公或活动的低值易耗品由综合部负责统一采购、管理,按月领用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