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目前暂无公车,为合理规划未来可能的车辆购置需求,规范车辆使用及相关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标准,以确保在无公车情况下的费用控制和使用效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未来可能购置的公务车辆,包括小轿车、商务车等,同时也适用于目前无公车情况下的车辆使用相关事宜。
第二章 购置及报废
第三条 基金会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车辆购置计划,明确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配备数量。在编制计划时,需充分考量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发展需求以及车辆的使用频率等因素,确保购置的车辆能够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同时避免资源浪费。
购置计划应包括车辆的类型、数量、预算金额、预计购置时间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条 车辆报废标准
(一)正常报废标准:
公车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排放标准。使用年限根据车辆类型和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同时,车辆需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监测,如不符合相关标准,应予以报废。
(二)非正常报废标准:
1.车辆严重损坏、原车车型被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造成车辆无法修复的。在这种情况下,需由专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出具车辆损坏情况报告,说明车辆无法修复的原因和现状。
2.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对于此类车辆,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排放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作废报废的依据。
3.因特殊情况需报废,经由定点维修企业出具车况证明并由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现场认证取得共识。特殊情况包括车辆遭受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严重损坏,或因基金会业务调整等原因,车辆长期闲置且无使用价值等。
4.其他情况。如因车辆设计缺陷、制造质量问题等导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通过维修等方式消除的,也应予以报废。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五条 车辆适用范围:
(一)本基金会因公办事人员处理公务可以使用车辆;
(二)接待外地重要来宾;
第六条 用车申请与登记:
(一)用车人员需提前一天提交用车申请,以便会领导统筹安排。临时急用车的,需经主管会领导批准;
(二)用车人员需在《用车记录表》上登记用车时间、事由、里程数等信息,以便于费用报销和车辆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
(三)用车申请应包括用车部门、人员、事由、时间、地点、预计里程等内容,报秘书长审定。
第七条 车辆使用规定:
(一)严禁公车私用、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二)司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行车时,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违章、违规行驶。如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罚款、事故等责任,由司机自行承担;
第四章 车辆租赁管理
第八条 在基金会无法满足公车需求时,可申请租赁车辆。租赁车辆需提前申请,经秘书长和主管副理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租赁使用。
租赁申请应包括租赁车辆的原因、时间、地点、车型、数量、预算等内容,经相关领导签字。
第九条 租赁车辆的管理租赁车辆应选择正规的租赁公司,并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车辆的车型、数量、租金、租赁期限、保险、维修保养等内容。
租赁车辆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如用车申请、登记、费用报销等。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条 公务用车费用包括公共交通费用、出租车费用、网约车费用、租赁车辆费用等。费用范围应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和车辆使用情况确定,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可控性。
第六章 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建立公务用车监督机制,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确保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应包括车辆的使用情况、费用报销情况、车辆维护保养情况等内容。监督检查结果应定期向基金会领导和秘书处报告。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标准的行为,基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如因违规使用车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