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管理制度 > 北京市慈善基金会因公出国管理办法
北京市慈善基金会因公出国管理办法

2026-06-23 09:31:35


为做好北京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因公出国的规范化管理,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因公出国的原则

(一)未经批准,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受邀请、自行或以组团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出国。

(二)凡申请因公出境的必须持有境外组织的邀请信函,或学术交流会议通知、合作项目书(合同)等正式的书面文件。

(三)对行前商定的公务活动要周密安排准备,不得随意更改、取消。

(四)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和宴请。

(五)出国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活动。

第二条 审批流程

(一)申请出国人员应事前将邀请函、行程安排或会议相关资料呈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二)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按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出国人员在回国后应递交出国小结,与本会其他工作人员分享出国心得。

第三条 经费标准

(一)国际差旅费标准参照财行〔2013〕516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按其中最低档的标准执行。

(二)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填报,经批准后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四条 报销要求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财务归口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五条 违规罚则

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 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